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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演出票务也应建立“退改签”制度
来源: 齐鲁晚报网      时间:2023-08-30 2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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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演出还有两个月,也没有出票,为什么不能退票?”近日,来自浙江金华的王女士反映,她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了合肥某音乐节的门票,想退票却被一再拒绝。王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消费者的退票请求通常都会被拒绝,只能在二手平台上转让演出票,或寄希望于通过投诉实现退票目的。

近来,演出市场持续升温,“一票难求”屡屡出现。与此同时,演出票务原因导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道”条款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演出票售出后为何不能退票?有业内人士指出,担心退票影响二次销售,助长黄牛囤票抢票行为是主要原因。不过,这两点在情理上站不住脚。首先,一些消费者提出退票时,往往距离演出还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演出市场“一票难求”的背景下,并不存在卖不出去的问题,不会影响主办方的收入。其次,现在许多演出都要求门票、身份证、人脸识别“三证合一”,这可以有效遏制黄牛。以防黄牛为名不退票,既不应该,也没必要。

演出票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侵犯消费者权益,涉嫌违法。消费者购买演出门票,相当于与主办方签订了观看演出合同。在合同履约前,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提前放弃享受观演服务,有理由要求主办方办理退票。况且,一些退票还是由于主办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演出阵容发生变化、平台跳票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主办方单方面规定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早在2014年6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负责人就曾明确表示,“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显然,网购演出门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主办方无权自行规定不支持退票。

和演出门票相类似的电影票,早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退改签”制度。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2019年,深圳市消委会、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推出国内首个电影票退改签行业自律标准。标准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距离开影的时间实行“阶梯式”退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票价30%,24小时以上免收手续费。

演出票务也该建立“退改签”制度了。

(作者 张淳艺)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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