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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未过户前被法院拍卖了怎么办_全球简讯
来源: 法务网      时间:2023-04-23 06:09:42

原告诉称


(资料图)

赵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本金135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3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8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H室房屋出售给原告。上述合同已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135万元人民币。现经原告查询,上述涉案房产已经被法院执行拍卖,拍卖价款271.15万元,导致上述合同已经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原告因此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芳辩称,我方没有违约,2014年8月7日签约后,房屋就交给原告了,后来的事情我不知道。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金额过高,违反《民法典》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且林某芳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持续将房屋出租,取得了丰厚的收益,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法院酌减。

被告周某杰辩称,我不清楚。房屋我前妻已经给原告了,房屋没拍卖前就给原告了,给没给我前妻钱我也不清楚,我不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的意见同我前妻的意见。损失我不同意,我同意退房款,等打完案外人的官司,全退房款。

法院查明

2002年10月28日,周某杰和林某芳登记结婚,2018年5月29日,二人经本院调解离婚。

2014年3月30日,W公司(甲方)与周某杰(乙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2014年4月24日,被腾退人周某杰,全部安置人周某杰、林某芳、周某浩、钱某霞承诺:同意H号的房屋登记在林某芳名下。

2014年8月7日,周某杰(甲方、卖方)与赵某鹏(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甲方房屋坐落于H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甲方房款已向售楼处全部缴清。甲方夫妻二人及房屋有关产权人都同意将此房出售给乙方。…………六、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名下房本从开发商办理下来后甲方于三十日内,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将房本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将此房屋房本名过户到乙方名下后。

七、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保证此房为70年大产权。若非70年大产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无条件退房,甲方需承担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乙方所付房款。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办理有关房屋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在此期间甲方若反悔视为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所付房款……5.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属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并另行双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乙方购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八、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共同承诺违约责任: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并按房屋成交价的10%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违约,购房定金不退,并按房屋成交价的10%赔偿甲方违约金。2.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属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并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及已付房款,按房屋成交价的20%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购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合同尾部甲方处周某杰签名并捺有手印,甲方配偶处林某芳签名并捺有手印,乙方处赵某鹏签名。

2018年4月23日,林某芳(甲方、出售方)与赵某鹏(乙方、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交接书》,确认双方已经将案涉房屋钥匙交接完毕,该房屋交接书生效日起由乙方居住或出租,出租房屋租金由乙方收取。同时再次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日期及余款支付时间。

2019年法院向W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W公司协助查封周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H号房产一处。

2020年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北京市丰台区H号房屋拍卖给竞买人,成交价格为2711500元。

2020年本院判决确认赵某鹏与周某杰于2014年8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庭审中,林某芳认可其与周某杰共计收赵某鹏购房款135万元。

庭审后,赵某鹏提交案件事实的核查回复中称:涉案房屋于2020年6月23日被拍卖后,受让人杨某涛将涉案房屋门锁更换,此后涉案房屋由杨某涛管理控制。

裁判结果

一、确认赵某鹏与周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周某杰、林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鹏购房款1350000元;

三、周某杰、林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鹏赔偿款900000元;

四、驳回赵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赵某鹏与周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涉案房屋已被拍卖,致使赵某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鹏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赵某鹏主张周某杰、林某芳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因周某杰导致涉案房屋被拍卖,赵某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双方的合同解除,周某杰存在过错,应当赔偿赵某鹏相关损失,法院对于赵某鹏的该项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到合同履行情况、租金收益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周某杰、林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且购房款系由二人共同收款,故赵某鹏主张二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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