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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网约房应有治安防范设施 入住人员需核验身份 环球最新
来源: 中新经纬      时间:2023-06-28 14:09:01

中新经纬6月28日电 据“武汉发布”微信号28日消息,近日武汉市公安局出台《武汉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7月26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图)

《暂行办法》明确,网约房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在网上接受预定,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公安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如实向公安机关登记房源、经营者等信息,督促经营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入住信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的出租方、互联网平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暂行办法》对网约房从业安全标准作出规范:明确从事网约房经营,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旅客住宿采集传输设备,安装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经营者对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知晓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暂行办法》要求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平台申请上线经营前,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通过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房源,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网络预约住房提供上网环境或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武汉市公安局开发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免费提供网约房申报登记、住宿人员治安信息传输、治安安全告知等便利服务。

《暂行办法》强化对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入住人员的监督管理。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网络预约住房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登记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暂行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网约房电商平台对网约房源条件核验、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等责任。

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共享经济”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线上信息平台开始涉足房屋租赁。这种房东和房客互不见面、利用网络平台实现房屋租赁的经营模式受到部分房东与住客的青睐。然而,网约房在实际经营中也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由于房东住客互不见面,导致入住人员身份信息不明,容易成为滋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因无法识别网络平台发布的房屋信息是否真实,容易引发入住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纠纷。此外,房屋不符合建筑、消防的安全要求,如屋内随意隔断,结构混杂,私拉电线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网络预约住房的经营许可、信息提供、日常管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切实解决治安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实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完善协同共治格局。

同时,“武汉发布”还发布了《武汉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十问十答。

提问一:什么是网络预约住房?

网络预约住房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含功能区)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在网上接受预订,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

提问二:网络预约住房与旅馆、出租房主要区别是什么?

与旅馆的主要区别是住宿空间和形式的不同,旅馆证照齐全、房源集中、管理规范,有公共空间、通道,会悬挂旅馆、宾馆、酒店标识,会设置前台并配备安保人员等,入住人员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可以订房,在旅馆前台完成交易。网络预约住房则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在线选房、电子支付、二维码或密码解锁、拎包入住,整个过程全部在互联网实现,入住人员与经营者不见面接触。由于网络预约住房与旅馆都是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两者的经营性质相同,因此在治安管理上,网络预约住房按照旅馆业的规定,纳入特种行业实施管理。

与出租房的主要区别是居住时间,订单方式的不同,出租房是租客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按月或者按年出租房屋给租客。网络预约住房则是线上接受订单,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

提问三:经营网络预约住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

(二)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旅客住宿采集传输设备,安装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五)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通过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房源、经营者信息,并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

(六)网络预约住房提供上网环境或服务的,应当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

提问四: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二)如实登记住宿人信息,并通过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入住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三)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四)发现入住人员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网络预约住房停止经营或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停止经营或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网络预约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互联网平台报备;

(六)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提问五: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络预约住房信息,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一)核验用作网络预约住房经营的房屋在公安机关登记时取得的房源编码,未取得的及时引导经营者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房源、经营者信息,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

(二)登记房屋标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对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四)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拟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五)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网络预约住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联系方式、预定入住时间等;

(六)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需要,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下架已发布的房源,暂停网上预订业务。

提问六:网络预约住房出租方,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当依法登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发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涉嫌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提问七:旅客在入住网络预约住房时,应当需要注意什么?

旅客通过互联网平台预订网络预约住房后,需要与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实名登记核验后入住。入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看网络预约住房是否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是否为正规经营的网络预约住房;

(二)了解消防通道与入住房间的位置;

(三)检查房间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备,有无隐藏在暗处的摄像头;

(四)不得留客住宿或将预订的房间私下转让;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络预约住房;

(六)发现治安安全隐患或者他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提问八: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在查验、登记、传输入住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

“四实”是指:

(一)实名,即入住人员使用本人身份证件登记;

(二)实数,即每名入住人员均要登记;

(三)实情,即人员入住地点于登记地点要一致;

(四)实时,即入住和退房时,必须将登记信息传输报送。

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是指: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未成年人男女不得混住;成年人非未成年人监护人携异性未成年人混住,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统一);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提问九:正在经营,但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网络预约住房,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会对全市网络预约住房房源持续开展全面排查、信息采集、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按照《办法》规定条件,完善安全设备、落实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对不符合网络预约住房经营条件且无法整改的,公安机关将引导其退出网络预约住房市场,逐步转为出租房或其他用途。对不符合网络预约住房经营条件且拒不停业、转型的网络预约住房,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提问十:如何在公安机关登记房源,并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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